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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伦波、朱与墨:毛泽东的死刑观对中国死刑的影响
2018-01-05 11:59:50
作者:何伦波、朱与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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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泽东的死刑观对中国死刑的影响[a1]

    摘要:在新中国第一部刑法颁布之前,毛泽东对死刑所具有的否定功能、威慑功能、教育功能、抚慰功能均有深刻表述,强调“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为了贯彻“坚持少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思想,创设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刑罚方法,提出了“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死刑政策,限制死刑的适用。毛泽东“保留死刑但应限制死刑的适用”的死刑观对我国的死刑制度具有现实启示。特赦是毛泽东死刑观中的重要内容,彰显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切实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毛泽东;死刑;限制适用;特赦

    建国初期,因为没有制定颁布统一的刑法典,有关死刑的规定散见于几个单行刑法,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办理死刑案件在适用死刑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只能依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故在1979 年《刑法》颁布之前,国家领导人的死刑观对我国死刑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毛泽东作为党和国家的最高决策者,其死刑观对当时乃至现在的死刑制度都有着重大影响,故研究毛泽东的死刑观对于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探讨死刑制度问题,必然不能绕过刑罚而孤立的论述,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只有通过研究毛泽东对刑罚本质的认识和死刑功能的认识,才能更充分的认识其死刑观。

    一、毛泽东对刑罚的认识

    刑罚是统治者维护统治秩序进行自我防卫的一种法律手段,其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关于刑罚的本质,毛泽东认为刑罚的存在与适用应当是用来打击危害国家与民族利益以及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这样刑罚才有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具体而言,刑罚本善,是为了人民、国家与民族的利益而存在的,是为了捍卫这些利益而适用的。毛泽东指出:刑罚权只有掌握在无产阶级政权手中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意愿,更好地镇压反革命力量、打击敌人与犯罪,起到保护人民的作用。要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就必须惩罚诸如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行为,且必须用刑罚的方法进行严厉惩治。同时,毛泽东认为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改造罪犯,使已犯罪的人能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重新做人。正如他所说[a2]:“不杀头,就要给饭吃。”“对一切反革命分子,都应当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有生活出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毛泽东刑罚观的精髓与核心所在。

    二、毛泽东对死刑功能的认识

    刑罚因其具有积极的社会作用,才在各个时期的被统治阶级或者说国家所采纳。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可能产生的对社会与社会成员的积极作用与影响。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在刑罚体系中占据着绝对的中心地位,探讨刑罚的功能,死刑的功能首当其冲。所谓死刑的功能,是指死刑的立法、适用与执行对公民、社会和国家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毛泽东认为,死刑是打压反动派与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嚣张气焰,伸张革命气焰的最有效的工具与手段,死刑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关于死刑的否定功能、威慑功能、教育功能、抚慰功能,毛泽东对均有着深刻的阐述。[1]

    死刑的否定功能。实施法律制裁的目的是为了在法律规范未被违反之前,用这种制裁来确保人们遵守法律的要求,一旦有人违反这种规范,就用这种制裁来坚决地表明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态度。[2]统治阶级制定、适用与执行刑法很明确地表明了国家、社会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死刑的存在与适用就是刑罚的否定功能最为集中、最为极端的表达。“黄克功死刑”案,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对死刑评价机能中的否定性评价的深刻认识。

    死刑的威慑功能。死刑的威慑功能是指普通民众出于害怕被判处和执行死刑的恐惧,而主动放弃实施危害社会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即死刑具有威慑犯罪企图者的社会作用。在“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中,毛泽东认为:刘青山、张子善两人“非杀不可”[3],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更多干部。在镇反运动中,毛泽东指出[a3]:对“匪首、恶霸、重要的特务”必须采取坚决手段予以镇压,这样才能让群众翻身,让政权得以巩固。这充分表明了毛泽东对死刑威慑功能的深刻认识。

    死刑的教育功能。死刑的教育功能是指通过死刑的制定、判决与执行教育并警戒公民诚实守法,达到预防没犯罪的人去犯罪、想犯罪的人不敢犯罪、犯了罪的人不敢再犯罪的效果。死刑的存在能在客观上教育并警戒人们必须遵纪守法。毛泽东在“黄克功死刑”案中指出[a4]:“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毛泽东这段论述反映了其对死刑教育功能的基本判断与认知。

    死刑的抚慰功能。死刑的抚慰功能是指对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后对受害者遗族、社会民众的安抚作用,即平息民愤、抚慰受害者遗族。任何犯罪,特别是罪大恶极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其不但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了最直接的伤害,更危及了社会的秩序与安宁,破坏了全社会的正义、和平、怜悯与仁慈的基本情感,因此,死刑的存在及其适用在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同时,也安抚、慰藉了受到伤害的其他社会成员的情感与心理。[4]尤其在中国民众对死刑具有的报应功能还十分推崇,对死刑的存在具有深厚社会认同心理的现实情境下,死刑的抚慰功能就更加明显。我们从毛泽东“一律不杀和必须杀掉的”论述[a5]中可以看出,其特别强调死刑对平息民愤的作用。可见,毛泽东对死刑抚慰功能的深刻认识。

    毛泽东对于死刑功能的深刻认识影响着他的死刑观。在毛泽东看来,死刑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因为它的存在对于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打击罪大恶极的罪犯,威慑犯罪企图者,平息民愤,教育民众等多方面具有特殊功效。故毛泽东指出:无论在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时期,死刑都具有它存在的必要性、正当性与合理性,因而不能废除死刑。

    三、毛泽东对死刑的主要观点

    (一)决不废除死刑

    “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a6]是毛泽东的死刑观。据此可以看出毛泽东认为,死刑的存在是必须的、正当的、合理的,但是死刑不能滥用,只能对特定的人适用,即死刑不能废除,但应有其规格。

    1、对“决不废除死刑”的深刻阐述

    毛泽东在各个时期对“决不废除死刑”均有深刻阐述。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明确指出保留死刑的必要性,他在“镇反”运动中指出[a7]:‘不杀掉“‘东霸天’、‘西霸天’,人民是站不起来的。”在大革命时期,毛泽东就认为:“枪毙才是镇压反动派最有效的方法”[a8],即用枪毙即死刑的方法用来对付大劣绅、大土豪,是必需的,也是正当的。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曾经指出[a9]:“不对那些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分子判处死刑,就不能建立民主秩序。”在解放后的和平时期,毛泽东仍然认为[a10]:“死刑的存在还是必须的,现在还不能宣布一个不杀,不能废除死刑。”在1962年的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仍然强调死刑有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指出[a11]:“穷凶极恶、严重违反乱纪的,还要杀几个,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毛泽东始终认为[a12]:“有血债、有严重罪行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必须判处死刑且必须迅速执行”。

    2、“罪大恶极并且民愤极大”才能适用死刑

    通过研究毛泽东关于死刑制度的相关论述及文献,发现毛泽东对死刑的适用对象或者说适用条件的限定是“罪大恶极并且民愤极大”[5],也即是死刑的“规格问题”。在毛泽东看来,死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罪大恶极”和“民愤极大“这两个基本的条件。毛泽东的死刑观认为,被判处死刑的对象必须是罪大恶极且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大恶极,就是指犯罪人所犯的罪行特别严重,犯罪性质与危害程度都达到了应当处以死刑的程度,如果按照毛泽东的基本要求,就是犯罪分子的行为已经严重地危害了国家与人民的利益。换言之,死刑是否应当适用,就要看犯罪分子所从事的犯罪行为是否到了严重危害国家与社会的程度,主观上的恶性是否到了非常恶劣的程度。所谓民愤极大,是指对某种犯罪或犯罪人,人民群众非常愤慨,对这种犯罪行为,尤其是对犯罪人憎恨到了极点,必须杀之才能平息这种愤恨,才能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刑事法律的公平与严厉,才能使社会百姓深切感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民愤极大主要是指人民群众对犯罪行为的极度否定评价与对惩治犯罪分子的强烈愿望。之所以强调民愤问题,是因为在中国,对犯罪行为与犯罪人的民愤的考虑有历史基础的,人民群众的利益与愿望是我们刑事政策与刑事司法的出发点与归属,对民愤的考虑有合理的前提与基础。在罪大恶极与民愤极大之间,毛泽东认为,罪大恶极是基础,是前提,民愤极大是第二位的因素。没有罪大恶极就谈不上死刑的判决与适用,没有罪大恶极,民愤极大也就没有了基础。一般说来,罪大恶极与民愤极大两者是一致的,即罪大恶极的民愤肯定极大,民愤极大的肯定是罪大恶极。但是由于刑事犯罪本身的复杂性,加上民愤本身的相对模糊性与不可测量性,所以光有民愤极大,并不能就此判处犯罪分子死刑,同时光有罪大恶极,如果不是民愤极大,也是不一定要处以极刑的,必须是“罪大恶极且民愤极大”的罪犯才能适用死刑。

    3、各时期死刑的适用对象具体表述

    在各个时期,死刑适用于什么样的对象,毛泽东均有具体的表述。在大革命时期,死刑的适用对象就是罪行极大的土豪劣绅。抗日战争时期,死刑也只能适用于那些“为群众所痛恨、非杀不可而又经过上级批准”[a13]的敌军、伪军、坚决的汉奸与反共分子。在解放战争时期,死刑的适用对象必须是[a14]:“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分子”。在建国后的镇压反革命时期,死刑的适用对象是[a15]:“有血债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1952年3月4日毛泽东在《中央关于在三反中检查和解决公安司法机关违法乱纪行为的指示》中指出[a16]:“违法乱纪和贪污蜕变分子中罪行严重且有民愤者,应予以枪决”。

    (二)杀人要少

    必须保留死刑,但必须控制死刑的适用,是毛泽东在死刑问题上所持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即“杀人要少,但是决不废除死刑。”毛泽东认为,死刑具有不可挽回性,也就是一旦杀错,将无法补救,所以强调“杀人要少”,这是毛泽东“少杀”“慎杀”刑罚思想的直接体现,是对死刑消极性的准确把握,是在清醒认识死刑弊端基础上得出的较为明智的刑事政策的选择与定位。

    1、继承与发扬“少杀、慎杀”的刑罚思想

    死刑,又称生命刑,是最古老而又最严厉的刑罚,它是对人生命的剥夺,在世界各国的各个时期都是统治者与社会民众所避讳的事,因此,明智的统治者都选择尽量少用死刑且采用轻缓的办法。因为滥用死刑的直接后果,除了剥夺了人的生命之外,还会失去民众对政权的同情与理解,从而失去政权赖以依靠的民心,作为一位伟大的政治家的毛泽东更深深地理解并领悟到了这一点。毛泽东“少杀”“慎杀”的刑罚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刑乃“不得已而用之”的慎刑观一脉相承,是对中国传统慎杀理念的继承与发扬。

    毛泽东在1948年的《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就指出[a17]:“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毛泽东在1951年的“镇反”运动中又强调[a18]:“杀人不比割韭菜,在适用死刑上应当秉持谨慎态度”。在肃反运动中,毛泽东再次强调指出[a19]:要继续坚持在延安开始实施的“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肃反精神与方针。“一个不杀,大部不捉”肃反路线的提出,对于慎用死刑,杀人要少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导与依据。在1956年的《论十大关系》讲话中,毛泽东特别强调[a20]:“今后社会上的镇反,要少捉少杀。”1962年的中央工作会议,毛泽东进一步要求[a21]:“人要少捕、少杀。”

    2、提出“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死刑政策

    对死刑适用中出现的临界点问题,毛泽东在1951年的“镇反”运动中提出了“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6]的死刑政策,即为老百姓“直接冤头”中的少数人要杀,而只是人民的“普遍冤头”的则一个不杀。针对“普遍冤头”的“大蒋介石”为什么“一个不杀”,原因除了他们不是“直接冤头”外,毛泽东强调指出[a22]了杀“普遍冤头”的“五个不能”和错杀的不可挽回性。毛泽东再又特别强调指出[a23]:“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死刑政策。

    3、创设“死刑缓期执行”的刑罚方法

    毛泽东创造性地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刑罚方法。[7]在1951年的“镇反”运动中,毛泽东创设提出了死刑缓期执行的方法。他指出:“除了必须要杀的,其余一律采取死刑缓期执行的刑罚方法。”[a24]当然,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意味着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而不判处。为此毛泽东同时指出:“缓期两年执行的政策,只适用于犯有死罪者中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的犯罪分子,而对于罪大恶极且民愤甚深者必须处死,以平民愤。”[a25]因此,“死缓”政策的基本精神是少杀、慎杀,即死刑应当保留,但是应当少用、慎用,必须坚持少杀,防止滥杀。“死缓”的政策虽然诞生于镇压反革命的过程中,但它具有超越“镇压反革命”的意义与价值。毛泽东指出,死缓政策有诸多好处:一是可以实现“少杀”的慎刑政策;二是可以防止“错杀”,避免犯错误;三是有利于保存证据;四是有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五是可以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与同情,六是有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

    毛泽东的“死缓”刑事政策的出台,给死刑执行方法带来了革命性变革。死缓制度既吸收了死刑严厉性的特点,能够体现一种罪与刑的均衡,同时又能避免死刑消极性的一面,一定程度上克服死刑的弊端,所以在中国的刑罚史上与中国当代的刑罚实践中都有极其积极的价值与意义,它对打击犯罪,实行罪行均衡,逐步走向废除死刑之路提供了一种可行、可靠又科学的过渡之路[8]。

    4、上收死刑批准权,限制死刑的适用

    毛泽东为了达到“少杀”“慎杀”的目的,他要求严格死刑的执行程序,通过对死刑执行程序的严格限制,进而达到限制死刑适用的作用。在“镇反”中, 毛泽东为了防止滥杀,杜绝错杀,特别注重对死刑执行程序上的限制,收回了原来属于地方的批捕权和死刑审批权。1951年5月,毛泽东对一般反革命分子作出了将“批捕权、批杀权”[a26]上收的决定,即“将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委专署一级,将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对机关中清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在批杀权限上则更为慎重、要求更为严格:其指出:“执行死刑的一律报大行政军区或者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中央批准”[a27]。毛泽东对死刑的批准权上的限制与死刑执行程序上的限制在客观上对于做到“少杀”“慎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更使得慎用死刑、“杀人要少”的刑事政策思想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与执行。

    (三)、新中国的八次特赦

    赦免,是国家对已经改造好的罪犯的处理态度,是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毛泽东坚持限制死刑的同时,出于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怜惜,还积极主张赦免罪犯。假设罪犯改造与否,改造的好坏结果都一个样,那将会使罪犯丧失改恶从善的动力,这是极其可怕的,也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通过赦免制度,让确实已经改造好的罪犯重新做人,回归社会,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这比惩罚的意义更大。特赦,是指国家对某种罪犯或特定犯人减轻或免除刑罚,是赦免制度中的一种。从1959年至1975年新中国先后共实施了七次特赦。这是立足当时国情作出的重大决策,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2015年,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我国实施了第八次特赦,对正在服刑的参加过保家卫国和反侵略正义战争的人员和“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这两类特殊类型罪实行特赦优待。八次特赦,是毛泽东“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义的立场的生动实践,更是对《宪法》中规定的赦免制度的有益探。

    1956年全国人大通过《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并发布《特赦令》宣布:“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a28]。这是新中国第一个特赦令。在首次特赦中,将战犯和普通刑事罪犯一并列为特赦对象,这让首次特赦具有广泛而典型的刑事政策意义。首次特赦后,在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相继实施了六次特赦。新中国先后实施的七次特赦,充分体现了中央将“宽大政策一贯到底”的精神。

    1、实施特赦政策的基本条件

    什么样的人能够获得特赦呢?毛泽东说:“凡是改好了的,我们赦免。按照《宪法》,叫特赦,而不是大赦。”那为什么要实施特赦呢?毛泽东说:“人民自己站起来了,人民有神气了,特赦问题是个人民问题”。毛泽东认为实施特赦的条件已成熟且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首先,实行特赦政策的根本政治前提已具备。党中央提出[a29]:对于确已改造好的罪犯可以从宽处理,认为从现实情况、一贯原则、国内形势、社会主义改造方面来看均已经具备实施特赦的政治前提。其次,赦免罪犯的主要标准是“确实已改恶从善”。《中共中央关于特赦罪犯的指示》中明确指出:“我们的特赦,是以罪犯是否确实改恶从善为主要标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看罪犯是不是在政治上思想上和实际行动上确实改造好了为主要标准。”毛泽东说:“为什么实行的是“特赦”而不是“大赦”,因为我们是实施有条件的特赦,只对真正改造好了的才罪犯才能“赦免”,没有改造好的也还有希望。”[a30]实施有条件的特赦,是对在押罪犯的一种激励和鞭策,有利于增强罪犯改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争取到特赦,刑满了我也不走。我改造了十多年,还争取不到特赦,说明我没有改恶从善,我有何颜面见妻儿子女和父老乡亲呢!”[a31]在1961年的特赦座谈会上田文奎说。后来他以长达4年的监管生活换取“特赦”殊荣并于1966年获得特赦。这在中外历史上实属罕见之事,更充分表明新中国特赦政策的巨大感召力。

    2、实施特赦政策的根本目的

    关于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实施特赦政策的目的何在?”的问题,周恩来同志的“三个有利于”[a32]的经典论述很好的回答了这个问题。具体而言如下:

    第一、为了创造安定、和平的国内外政治环境。宽大处理国内战犯,是从为新中国创造和平发展的国内外环境和中华民族的统一大业考虑的,这是中国人民的长远利益。第二、为社会主义建设增加积极因素。在提出“一个不杀”[a33]的方针时毛泽东曾有一段经典论述,其核心思想就是说,严惩战犯,对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和建设丝毫无益;相反,如果实行特赦政策,他们还有可能为国家建设添砖加瓦;实行宽大处理,可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第三、为了贯彻党关于改造罪犯的基本方针。党改造罪犯的基本方针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毛泽东曾说:“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a34]“多数已经有了不同程度的悔改表现,有些并且要求立功赎罪,重新做人。因此,现在对这些罪犯并没有一定杀一批或者从重处刑的必要”[a35]。对已改造好的罪犯实行从宽处理符合党的基本方针。

    3、八次特赦的现实启示

    特赦政策的实施,是党工作重心从革命斗争和巩固政权到执政和从事国家建设的巨大转变。1959年获得特赦的原国民党中将宋希濂说[a36]:“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既人道又实际的改造方法,使犯人能够脱胎换骨、重新做人。”“经过了改造,为人民做下了有益的事。”[a37]这是周围群众对一个罪犯获得特赦后的评价。特赦政策的实施,使社会各界人士更加坚信选择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

    毛泽东说过:对待“被自己推翻的人”,我们不应该是总是采用“我灭掉你”的办法,而应是采取“凡是能保存的都保存,都给工作。”这就是毛泽东的“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执政决策的基本立足点。毛泽东曾说:对罪犯的改造“要搞人道主义,要把他们改造为有用之人!”[a38]特赦政策,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道主义和以人为本的根本思想和价值追求。毛泽东推动实施的特赦政策,是其死刑观中的重要内容,与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改造罪犯”的刑罚思想一起构成了一套完整的刑事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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