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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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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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会中文名称是:毛泽东养生饮食文化研究会(简称:毛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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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文名称是: Maozedong Health And Culture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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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热爱毛泽东养生饮食文化和饮食文化研究推广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跨地区、跨行业、跨
部门、跨所有制的社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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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在三个代表理论指导下,大力弘扬毛泽东健康饮食
文化,推动、促进中华养生饮食事业的发展,为人类健康事业积极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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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顺义卫生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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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办公地点:
北京丰台区太平桥小区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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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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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一) 围绕毛泽东养生理论、学说、饮食结构和生活习惯开展学术研究,组织交流活动。
(二)
根据毛泽东养生饮食原则,对养生在人类社会不同阶段的社会现象进行学术研究,组织交流活动。
(三) 为食品、保健品、
餐饮等养生相关企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为普及养生饮食文化提供各种服务。
(四) 组织编写、出版、发行毛泽
东养生饮食文化书籍。
(五) 组织国内养生产品开发和市场推荐。
(六) 倡导健康理念,以科学养生为主题在社区开展公
益
活动。
(七) 经政府授权的工作和委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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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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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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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请成为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在
本会的业务开发领域内具有影响力或突出贡献者。
(四) 热爱毛泽东养生饮食文化研究会事业,热爱中华饮食养生事业。为
推动伟人养生饮食文化和中华饮食养生产业发展做出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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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常设机构秘书处办理登记手
续和发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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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力: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
的优先权。(四) 经本会授权或批准开展活动的权力。(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六) 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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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
(六) 为本会公益事业提供无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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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视为退会:(一) 一年内不参加活动和不按时交纳会费者。
(二) 没有完成会里委托的工作者。
(三) 不维护本会合法权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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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经办公会通过除名,造成极坏影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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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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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 制定修改章程。(二) 审议理事会
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决定终止事项。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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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决议应得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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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特殊情况需提前却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部门并经过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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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表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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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责任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
(三) 筹备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和其他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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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到三分之二以上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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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及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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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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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到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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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延时
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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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工作年龄不可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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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
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部门同意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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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其他团体兼任法定代
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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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组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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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会长领导下,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指定人员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行使下
列职权。
(一) 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全面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会内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聘选副秘书
长和各项工作机构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 决定日常办事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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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
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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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会员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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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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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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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接受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
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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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自捐助的,接
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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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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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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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章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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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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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报社团办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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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终止及财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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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分离、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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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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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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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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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4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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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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